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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是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法规,尤其是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专业投资者”,
(3)根据美国的证券和投资法规所定义的“合格买方”或“有资格投资者”,
(4)其他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和投资法规所规定的有资格投资于对冲基金或类似的集合理财计划的专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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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2024年9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围绕“保障权益防风险”年度主题,联合开展“金融教育宣传月”活动。
本次活动以“金融为民谱新篇 守护权益防风险”为活动口号,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一方面,面向人民群众普及反诈防非常识和理性投资知识,重点突出防范非法金融活动侵害、金融惠民利民措施等方面宣传,提升投资者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另一方面,面向机构内部和从业人员大力培育和弘扬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开展诚信建设,推动基金行业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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